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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闽05民辖终1358号

裁判日期: 2017-08-21

公开日期: 2017-12-06

案件名称

杨伟共、福建晋江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安平支行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福建省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建省泉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杨伟共,福建晋江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安平支行,晋江市焕辉服饰织造有限公司,泉州伟明工贸有限公司,王恭晃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百七十一条

全文

四川省万源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17**民初1968号之一原告:叶常清,男,汉族,住四川省万源市。委托诉讼代理人:项立锋,四川省万源市太平法律服务所法律服务工作者。被告:袁祥均,男,汉族,住四川省万源市。被告:吴成美,女,汉族,住址同上。赵志强(特别授权),四川法鑫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叶常清诉被告袁祥均、吴成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叶常清于2017年11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被告吴成美的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叶常清撤回对被告吴成美起诉。审 判 员 刘伟晓二〇一七年十一月十七日法官助理 陈军良书 记 员 丁 菡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