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0706民初976号
裁判日期: 2017-08-21
公开日期: 2017-09-08
案件名称
铜陵新安物业有限公司与王祥、冷静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铜陵市义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铜陵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铜陵新安物业有限公司,王祥,冷静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铜陵市义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0706民初976号原告:铜陵新安物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铜陵市金城工业园。法定代表人:王强,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韩玉,女,该公司员工。被告:王祥,男,1990年7月28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铜陵市义安区。被告:冷静,女,1991年11月15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铜陵市义安区。原告铜陵新安物业有限公司与被告王祥、冷静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10日立案后,后原告申请调解、和解,扣除审限二个月。原告于2017年8月21日向本院提出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撤回起诉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铜陵新安物业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铜陵新安物业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陶 盛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陈慧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