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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0591民初6816号

裁判日期: 2017-08-21

公开日期: 2017-09-25

案件名称

6816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苏州中心支公司与李雪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苏州工业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苏州中心支公司,李雪

案由

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苏州工业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591民初6816号原告: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苏州中心支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50075799107X4,住所地江苏省苏州市姑苏区三香路53-105号。法定代表人:刘长东,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江曦雯,该公司工作人员。被告:李雪,男,汉族,1999年11月18日生,户籍地江苏省宿迁市沭阳县。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苏州中心支公司与被告李雪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8月18日向本院自愿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苏州中心支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柳海峰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周 敏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