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0112民初2604号
裁判日期: 2017-08-21
公开日期: 2017-10-31
案件名称
赵莹与陕西华夏汽车有限公司、陕西缤纷天地投资管理有限公司、西安市华威汽车贸易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莹,陕西华夏汽车有限公司,陕西缤纷天地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
全文
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陕0112民初2604号原告赵莹,女,汉族。委托代理人南溪,陕西永嘉信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陕西华夏汽车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马一兵,执行董事。被告陕西缤纷天地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李楠,总经理。西安市华威汽车贸易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马一兵,执行董事。原告赵莹与被告陕西华夏汽车有限公司、陕西缤纷天地投资管理有限公司、西安市华威汽车贸易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案于2017年2月8日立案后,依法进行了审理。原告赵莹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请求依法判令:退还购车款104900元,双倍返还定金2000元,赔偿保险费、车辆购置税、误工费、交通费、银行贷款等损失179028元。事实及理由:2016年5月2日,原告以分期付款的形式向被告购买了红色吉普自由光一辆,并交纳了首付款104900元。但被告却将原告所购车辆销售给第三人,无法向原告交付所购车辆,经其与被告协商未果,为维护其的合法权益,现诉至本院,请求同上所述。本院认为,民事诉讼必须有明确的被告,现原告提供的被告并不在原告所提供的地址,亦无有效的联系方式,无法送达相关法律文书,并拒绝公告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赵莹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589元,原告已预交,现退还原告。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同 创代理审判员 马 俊人民陪审员 姚广成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赵珂楠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