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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1425执206号

裁判日期: 2017-08-21

公开日期: 2017-08-29

案件名称

王磊、高春杰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齐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齐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磊,高春杰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山东省齐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1425执206号申请执行人:王磊,男,汉族,住齐河县。被执行人:高春杰(李杰),男,汉族,住齐河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王磊申请执行被执行人高春杰(李杰)民间借贷纠纷过程中,申请执行人王磊于2017年8月21日撤回申请,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对(2015)齐晏民初字第2235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付联全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贾 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