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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0181执恢145号

裁判日期: 2017-08-21

公开日期: 2017-12-28

案件名称

张家港保税区港通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与巢湖市佳润矿产品有限公司、沈玉平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巢湖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巢湖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家港保税区港通国际贸易有限公司,巢湖市佳润矿产品有限公司,沈玉平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安徽省巢湖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皖0181执恢145号申请执行人:张家港保税区港通国际贸易有限公司。被执行人:巢湖市佳润矿产品有限公司、沈玉平。本院在执行张家港保税区港通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与巢湖市佳润矿产品有限公司、沈玉平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于2017年4月10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执行依据为本院2014年6月26日作出的已生效(2014)巢民一初字第00065号民事判决书。本院在执行过程中,未查询到被执行人巢湖市佳润矿产品有限公司、沈玉平可供执行财产,且申请执行人未能提供被执行人财产线索。本案未执行标的款为115790元(不含利息)元,诉讼费1415元。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高  家  鹏审判员 王    冰审判员 (代)徐晓文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李    伟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