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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湘0105执恢268号

裁判日期: 2017-08-21

公开日期: 2018-07-20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伍斌与被执行人史林波、戴灿文、姚志新、陈玉良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长沙市开福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沙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史林波,戴灿文,姚志新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南省长沙市开福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湘0105执恢268号申请伍斌。被执行人史林波。被执行人戴灿文。被执行人姚志新。申请执行人伍斌与被执行人史林波、戴灿文、姚志新、陈玉良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5)开民二初字第02691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该判决书内容为:一、被告史林波、戴灿文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向原告伍斌支付购车款1529300元及违约金(违约金以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上浮50%为标准,以1529300元为基数,从2014年12月26日起计算至债务清偿之日止);二、被告姚志新对被告史林波、戴灿文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偿还责任;被告姚志新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史林波、戴灿文追偿;三、驳回原告伍斌的其他诉讼请求。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人亦无法提供被执行人的财产或财产线索,现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待找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再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开民二初字第02691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人若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 行 长  吴 宏执 行 员  周 博执 行 员  刘翔宇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一日代理书记员  曾 胜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