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0625民初1367号
裁判日期: 2017-08-21
公开日期: 2017-08-25
案件名称
原告徐志邦诉被告王小军、徐生芳保证合同纠纷一审裁定书
法院
志丹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志丹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徐志邦,王小军,徐生芳
案由
保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陕西省志丹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陕0625民初1367号原告:徐志邦,男,汉族,住志丹县。被告:王小军,男,汉族,住志丹县。被告:徐生芳,女,汉族,住志丹县。原告徐志邦诉被告王小军、徐生芳保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6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8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是对其民事诉讼权利的处分,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徐志邦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300,减半收取计1150元,由原告徐志邦负担。审判员 米晓梅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王保富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