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粤0606执2813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8-21
公开日期: 2018-06-21
案件名称
张国华与陈志明、梁妙珍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佛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国华,陈志明,梁妙珍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粤0606执2813号之一申请执行人:张国华,男,汉族,1963年9月10日出生,住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被执行人:陈志明,男,汉族,1983年1月10日出生,住广东省广州市荔湾区。被执行人:梁妙珍,女,汉族,1984年1月4日出生,住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原告张国华诉被告陈志明、梁妙珍民间借贷纠纷一案,(2016)粤0606民初5232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根据生效法律文书的规定,被告陈志明、梁妙珍应于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张国华偿还借款本金500000元及利息(按中国同期同类借款的四倍计算,并以年利率24%为限,从2013年2月7日起计至实际清偿完毕之日止);案件受理费及财产保全费共17555元由被告陈志明、梁妙珍负担。因义务人陈志明、梁妙珍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根据权利人张国华的申请,本院立案执行。在本案的执行过程中,本院于2017年3月13日向被执行人陈志明、梁妙珍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立即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陈志明、梁妙珍未履行。本院依法采取了如下执行措施:向有关金融机构查询,查明被执行人陈志明、梁妙珍暂无可供执行的银行存款。向佛山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查询,查明被执行人陈志明、梁妙珍无开办经营的企业。向车辆管理部门查询,查明被执行人梁妙珍无登记的车辆;被执行人陈志明有粤A×××××小汽车、粤A×××××小汽车、粤A×××××小汽车;车辆流动性大,因下落不明而暂无法扣押作变现处理。向房地产管理部门查询,查明被执行人梁妙珍在佛山市、广州市范围内无登记的房地产;被执行人陈志明有位于广州市花都区新华街建设路9号二层147商铺(产权证号03××73)、270商铺(产权证号03××45)上述房产由广州市荔湾区人民法院另案【(2014)穗荔法执字第1563号】首先查封,依法应由首先查封的人民法院处理。本院于2017年6月19日候查封上述房产;查封期限自轮候查封转为查封之日起三年,申请延长查封期限的,申请人必须在查封期限届满15日前向本院提出书面续封申请,逾期不办理续封手续的,查封效力消灭;逾期申请产生的查封效力消灭的法律后果由申请人承担。根据申请执行人张国华的书面申请,本院依法向广州市荔湾区人民法院发出参与分配函,财产分配情况有待广州市荔湾区人民法院另案的处理结果。申请执行人也可直接与处置上述财产并主持财产分配的人民法院联系。2017年8月18日,申请执行人张国华以被执行人的财产由其他法院另案处置为由向本院申请延期执行本案。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张国华的延期执行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终结的情形消失后,可依法恢复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7)粤0606执2813号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次执行程序终结的情形消失后,可依法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长 石升高执行员 冼键强执行员 梁伟财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何丽峰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