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渝0113民初10551号
裁判日期: 2017-08-21
公开日期: 2017-11-01
案件名称
陈锐与王磊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巴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锐,王磊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重庆市巴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渝0113民初10551号原告:陈锐,男,1988年4月1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巴南区。被告:王磊,男,1985年12月4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江津区。原告陈锐诉被告王磊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18日立案。原告陈锐于2017年8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陈锐的撤诉请求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锐撤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陈锐负担。审判员 张天德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马剑伟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