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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云0112民初6481号

裁判日期: 2017-08-21

公开日期: 2017-11-03

案件名称

昆明广鸿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王学坤、谭琳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昆明市西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昆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昆明广鸿物业服务有限公司,王学坤,谭琳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云南省昆明市西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云0112民初6481号原告:昆明广鸿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住所:云南省昆明市西山区春雨路陆家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01125920044188。法定代表人:欧志华。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德民,男,汉族,1994年3月26日生,住址:云南省昆明市五华区黑林铺街道办事处。系昆明广鸿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客服助理,特别授权代理。被告:王学坤,男,壮族,1980年5月15日生,住址:云南省昆明市春雨路。被告:谭琳,女,汉族,1986年9月15日生,住址:云南省昆明市春雨路。原告昆明广鸿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诉被告王学坤、谭琳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11日立案。原告昆明广鸿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于2017年8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昆明广鸿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270元(已减半收取),由昆明广鸿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负担。审判长  马惠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鲁丹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