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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0927民初306号

裁判日期: 2017-08-21

公开日期: 2017-09-18

案件名称

罗庆林与金凯龙、太平财产保险有限公司保税区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皮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皮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罗庆林,金凯龙,太平财产保险有限公司保税区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南皮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927民初306号原告:罗庆林,男,1971年9月30日出生,汉族,现住吉林省吉林市昌邑区。委托诉讼代理人:崔长民,河北宏天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金凯龙,男,汉族,现住山东省陵县。被告:太平财产保险有限公司保税区支公司,住所地天津空港加工区中环西路1号汽车园客服中心A513。罗庆林与金凯龙、太平财产保险有限公司保税区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2月15日立案。原告罗庆林于2017年8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罗庆林撤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计50元,由罗庆林负担。审判员  杨书才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王晓萌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