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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渝0113民初10994号

裁判日期: 2017-08-21

公开日期: 2017-11-01

案件名称

张玲与谢春花彭凤荣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巴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玲,彭凤荣,谢春花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重庆市巴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渝0113民初10994号原告:张玲,女,1973年5月22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巴南区。被告:彭凤荣,男,1983年6月19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垫江县。被告:谢春花,女,1984年5月21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垫江县。原告张玲诉被告彭凤荣、谢春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24日立案。原告张玲于2017年8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张玲的撤诉请求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玲撤诉。案件受理费37元,由原告张玲负担。审判员  张天德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马剑伟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