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渝0113民初10994号
裁判日期: 2017-08-21
公开日期: 2017-11-01
案件名称
张玲与谢春花彭凤荣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巴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玲,彭凤荣,谢春花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重庆市巴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渝0113民初10994号原告:张玲,女,1973年5月22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巴南区。被告:彭凤荣,男,1983年6月19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垫江县。被告:谢春花,女,1984年5月21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垫江县。原告张玲诉被告彭凤荣、谢春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24日立案。原告张玲于2017年8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张玲的撤诉请求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玲撤诉。案件受理费37元,由原告张玲负担。审判员 张天德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马剑伟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