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陕0113民初8091号

裁判日期: 2017-08-21

公开日期: 2017-08-31

案件名称

原告秦稳道、白桂兰诉被告秦海勃、蒙瑶排除妨害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秦稳道,白桂兰,秦海勃,蒙瑶

案由

排除妨害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陕0113民初8091号原告秦稳道,男,汉族,1947年1月16日出生。委托代理人白桂兰,女,汉族,1953年4月14日出生。原告白桂兰,女,汉族,1953年4月14日出生。被告秦海勃,男,汉族,1976年10月20日出生。被告蒙瑶,女,汉族,1976年8月19日出生。共同委托代理人张春荣,陕西诺尔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秦稳道、白桂兰诉被告秦海勃、蒙瑶排除妨害纠纷一案中,原告秦稳道、白桂兰于2017年8月21日自愿向本院提起撤诉申请。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秦稳道、白桂兰申请撤诉的意思表示真实,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秦稳道、白桂兰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原告秦稳道、白桂兰减半后负担50元。审 判 长  蒲婷婷人民陪审员  王 英人民陪审员  崔 怡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刘晓芳打印:相丽华校对:王甜2017年月日送达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