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内0105民初3936号
裁判日期: 2017-08-21
公开日期: 2017-10-30
案件名称
呼和浩特市加固建筑技术服务有限责任公司与江西建工第四建筑有限责任、江西建工第四建筑有限责任公司内蒙古分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呼和浩特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呼和浩特市加固建筑技术服务有限责任公司,江西建工第四建筑有限责任,江西建工第四建筑有限责任公司内蒙古分公司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内0105民初3936号原告:呼和浩特市加固建筑技术服务有限责任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50105670686507R法定代表人:于建民,执行董事兼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杨志福,内蒙古铭鼎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武飒,内蒙古铭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江西建工第四建筑有限责任,住所地江西省南昌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00006779630525法定代表人:徐恰皮,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周永发,公司员工。被告:江西建工第四建筑有限责任公司内蒙古分公司。负责人:余接平。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海亮,系内蒙古分公司员工。原告呼和浩特市加固建筑技术服务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江西建工第四建筑有限责任、被告江西建工第四建筑有限责任公司内蒙古分公司建设工程合同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3日立案。原告呼和浩特市加固建筑技术服务有限责任公司于2017年8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被告双方在庭下达成和解,涉案纠纷已经得以解决。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呼和浩特市加固建筑技术服务有限责任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1918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呼和浩特市加固建筑技术服务有限责任公司负担。代理审判员 张小莉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王程昱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