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0181执1147号
裁判日期: 2017-08-21
公开日期: 2017-08-30
案件名称
王修生与迟鹏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巢湖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巢湖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修生,迟鹏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安徽省巢湖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皖0181执1147号申请执行人:王修生被执行人:迟鹏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2016)皖0181民初4453号调解书,向被执行人发出了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按照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自觉履行。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执行人迟鹏公积金56000.00元的冻结。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汪昌荣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李 伟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