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皖0103执435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7-08-21
公开日期: 2017-08-28
案件名称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蜀山支行、贾小正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合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蜀山支行,贾小正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四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皖0103执435号之二申请执行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蜀山支行,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蜀山区环湖东路398号丽苑E幢,组织机构代码71174886-7。负责人:陈潜生,该支行行长。被执行人:贾小正,男,1982年11月20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合肥市合经区,本院于2016年3月14日作出的(2016)皖0103执435号裁定,查封了贾小正名下的房产。现因案件执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45条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裁定如下:解除对贾小正名下位于合肥市合经区某处房产的查封。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季汝成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郭行妍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