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0108执448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8-21
公开日期: 2017-09-18
案件名称
叶海峰、杭州海霁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滨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叶海峰,杭州海霁科技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杭州市滨江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浙0108执448号之一申请执行人叶海峰,男,1980年1月12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歙县。被执行人杭州海霁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杭州市滨江区浦沿街道滨文路422号文耀大厦4楼425室。组织机构代码:78828018-2。法定代表人桑汉毛。原告叶海峰与被告杭州海霁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6)浙0108民初6004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叶海峰于2017年3月1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叶海峰与被执行人杭州海霁科技有限公司于2017年8月21日达成执行和解协议,申请执行人叶海峰也于同日向本院撤回执行申请。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终结本院(2017)浙0108执448号案件的执行。二、一方当事人不履行或者不完全履行和解协议,申请执行人可以在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九条规定的申请执行时效期间内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执行期间自和解协议约定履行期限的最后一日起重新计算。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陈建军执行员 叶剑杰执行员 袁 盛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顾建刚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