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鄂1125民初613号

裁判日期: 2017-08-21

公开日期: 2017-11-01

案件名称

黄石市交通运输集团有限公司与周建、黄冈欣然汽车运输有限责任公司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浠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浠水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石市交通运输集团有限公司,周建,黄冈欣然汽车运输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追偿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九十九条第一款,第一百二十一条

全文

湖北省浠水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鄂1125民初613号原告:黄石市交通运输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黄石市黄石港区武汉路277号。法定代表人:张茂松,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王锦玲,该公司员工,代理权限:参与诉讼、调解。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健,湖北太圣律师事务所律师,执业证号:14202200210847706,代理权限:变更、放弃诉讼请求,签订调解、和解协议,代为起诉、上诉,参与诉讼。被告:周建,男,1980年4月8日出生,汉族,湖北省浠水县人,住浠水县,委托诉讼代理人:郭存孝,湖北功竞元律师事务所律师,执业证号:14211200810431211,代理权限:一般代理。被告:黄冈欣然汽车运输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黄冈市黄州路口镇花园村(涂大主私房)。法定代表人:徐小芳,经理。原告黄石市交通运输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黄石交运公司”)与被告周建、黄冈欣然汽车运输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黄冈欣然公司”)追偿权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黄石交运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王锦玲、刘健,被告周建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郭存孝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黄冈欣然公司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黄石交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二被告连带赔偿原告经济损失20万元;2.由被告负担本案诉讼费用。事实和理由:2014年5月13日,周建驾鄂J×××××0货车与潘香华驾驶鄂B×××××3客车发生交通事故,致鄂B×××××3客车上李惠琴、张佳丽等9人伤亡,交警部门认定周建承担事故主要责任,黄石港区法院判决原告赔付李惠琴、游帮元70余万元,且已执行完毕,被告周建也赔偿了其它伤亡人员的部分损失,经计算,原告损失的20万元有权向被告追偿鄂J×××××0货车车主是被告黄冈欣然公司,应承担赔偿责任。被告周建辩称,将帐算清楚后,该我付的我付,上次和原告结算的是18.1万元,我一次性的给付不了,要求逐步给付,我现在驾驶证吊销了,没有开车,只在陶瓷厂上班,陶瓷厂的效益又不好。被告黄冈欣然公司未答辩。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质证。当事人无异议的证据,本院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根据当事人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2014年5月13日,被告周建驾鄂J×××××0货车��兰溪镇经六神向清泉镇行驶,约13时10分许,行驶至S201线129KM+300M处,在采取制动措施时,车辆失控驶向左侧,恰遇潘香华驾驶的原告黄石交运公司所有鄂B×××××3客车由清泉镇向黄石市方向行驶,客车避让不及与货车右侧发生碰撞,造成潘香华受伤、乘客李惠琴当场死亡、售票员张丽佳重伤经医院抢救无效当日死亡、乘客徐明、胡向红、游帮元、徐连荣、罗华友、曾娟等人不同程度受伤、两车和路边电线杆受损的重大交通事故。浠水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认定,周建负此次事故主要责任,潘香华负此次事故的次要责任,乘车人无责任。0货车实际所有人为被告周建,以被告黄冈欣然公司的名义挂靠运输经营,在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黄冈中心支公司投保了交强险和500000元赔偿限额第三者责任险。2014年10月12日,黄石市黄石港区人���法院(2014)鄂黄石港区民二初字第00111号民事判决书认定,因本案交通事故造成李惠琴近亲属损失534040元,扣除已收到的40000元,判决:黄石交运公司赔偿李惠琴近亲属的损失494040元。2015年2月6日,本院(2014)鄂浠水刑初字00198号、(2014)鄂浠水刑初字00198-1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分别认定,因本案交通事故造成张丽佳近亲属损失512563.16元、徐明损失10313.86元、胡向红损失55139.83元、徐连荣损失85400元、潘香华损失210840元,判决:①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黄冈中心支公司在交强险责任限额范围内分别赔偿张丽佳近亲属的损失80515.51元、徐明的损失786.93元、胡向红的损失7045.53元、徐连荣的损失12823.97元、潘香华的损失20828.06元,在第三者责任赔偿限额范围内分别赔偿张丽佳近亲属的损失286024.82元、徐明的损失5893.27元、胡向红的损失28552.63元、徐连荣的损失55723.37元、潘香华的损失123805.91元;②周建分别赔偿张丽佳近亲属的损失16408.54元、徐明的损失775.58元、胡向红的损失5155.50元、徐连荣的损失6206.71元、潘香华的损失7102.45元,黄冈欣然公司承担连带赔偿责任;③潘香华分别赔偿张丽佳近亲属的损失129614.30元、徐明的损失2858.08元、胡向红的损失14446.34元、徐连荣的损失26541.46元。2015年3月25日,黄石市黄石港区人民法院(2015)鄂黄石港区民二初字第00023号民事判决书认定,因本案交通事故造成游帮元损失177931.50元,扣除已收到的5000元,判决:黄石交运公司赔偿游帮元的损失172931.50元。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黄石交运公司与被告周建于2017年7月12日对各自先行支付的赔偿款以及按上述生效判决已履行的义务款进行了结算,双方确认:黄石交运公司代周建赔偿494879元,减去李惠琴案中周建赔偿的35000元以及周建支付给黄石交运公司的43000元,黄石交运公司应追偿416879元;周建代黄石交运公司赔偿的235323元予以抵销后,黄石交运公司主张追偿的数额为181556元。本院认为,本案交通事故是由于鄂J×××××货车驾驶员周建、鄂B×××××客车驾驶员潘香华交通违法行为的混合过错造成鄂B×××××客车乘客李惠琴死亡、游帮元受伤,黄石交运公司依法对李惠琴近亲属和游帮元的损失承担违约损害赔偿责任后,可根据交通事故形成的原因以及事故责任的大小,就已赔偿及自己所受的损失要求另一交通肇事方承担相应的责任,即黄石交运公司就已承担的违约责任中本应依过错比例应由周建承担的那一部分赔偿责任,有权向周建追偿。周建依法对本案交通事故的受害人张丽佳近亲属以及受害人徐明、胡向红、徐连荣、潘香华、罗华友、曾娟的损失承担侵权损害赔偿��任后,亦可根据交通事故形成的原因以及事故责任的大小,就已赔偿及自己所受的损失要求黄石交运公司按照责任比例承担相应的责任,并可以向黄石交运公司主张抵销,因此,原告黄石交运公司与被告周建在本案审理过程中,就各自代为赔偿的损失、应当承担的责任比例以及追偿、抵销的金额等自愿达成的协议,是双方真实意思的表示,本院予以确认。鄂J×××××货车实际所有人为被告周建,以被告黄冈欣然公司的名义挂靠运输经营,原告黄石交运公司主张被告黄冈欣然公司承担连带责任,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九十九条、第一百二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周建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黄石市交通运输集团有限公司支付赔偿款181556元。二、被告黄冈欣然汽车运输有限责任公司承担连带责任。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则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1300元,由原告黄石市交通运输集团有限公司负担120元,由被告周建、黄冈欣然汽车运输有限责任公司负担1180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北省黄冈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   段   焱   明人民陪审员 :周琼人民陪审员:黄文革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   安   莎   莎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