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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1024破申3号

裁判日期: 2017-08-21

公开日期: 2017-09-18

案件名称

温岭市鑫标电机厂、浙江慧欣工贸有限公司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破产民事裁定书

法院

仙居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仙居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温岭市鑫标电机厂,浙江慧欣工贸有限公司

案由

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2006年)》:第二条第一款,第三条,第七条第一款,第十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仙居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1024破申3号申请人:温岭市鑫标电机厂,住所地:浙江省温岭市城北街道振兴西路159号。法定代表人:吴新福,该公司董事长。被申请人:浙江慧欣工贸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仙居县工业集聚区。法定代表人:吕文明,该公司执行董事。2017年8月4日,温岭市鑫标电机厂以浙江慧欣工贸有限公司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并且其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为由向本院申请对浙江慧欣工贸有限公司进行破产清算。本院于2017年8月9日通知了浙江慧欣工贸有限公司。浙江慧欣工贸有限公司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异议。本院查明,浙江慧欣工贸有限公司的前身为仙居县慧欣机电有限公司,于2008年4月29日经仙居县工商行政管理局核准成立,为有限责任公司,由自然人股东吕文明、徐珍仙各出资70万元和30万元,注册资本为100万元,持股比例为吕文明占70%、徐珍仙占30%。2010年1月19日,增加注册资本金为1000万元,股东吕文明、徐珍仙出资额各占700万元和300万元,并于同年3月15日,将仙居县慧欣机电有限公司名称变更为浙江慧欣门业有限公司。2011年8月12日,浙江慧欣门业有限公司名称又变更为浙江慧欣工贸有限公司。根据本院(2016)浙1024民初2536号《民事判决书》,温岭市鑫标电机厂对浙江慧欣工贸有限公司享有60万元押金和货款92536元及利息损失的到期债权。而浙江慧欣工贸有限公司作为被执行人在本院已有多件案件,执行标的38538030多元。本院在执行过程中,查明浙江慧欣工贸有限公司已经停业,其位于仙居县福应街道永安工业集聚区4号路南的厂房已被台州市椒江区人民法院查封,已无法偿还到期债务,且其财产明显不足清偿全部债务,建议执行转破产清算程序。本院认为,申请人温岭市鑫标电机厂对被申请人浙江慧欣工贸有限公司享有到期的合法债权,其申请主体适格,且被申请人浙江慧欣工贸有限公司已经停业,无法偿还到期债务,其财产明显不足清偿全部债务。故申请人温岭市鑫标电机厂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二条第一款、第三条、第七条第二款、第十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受理申请人温岭市鑫标电机厂对被申请人浙江慧欣工贸有限公司的破产清算申请。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陈武斌审 判 员  陈红星审 判 员  张福弟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一日代理书记员  赵梦影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