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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0120民初12674号

裁判日期: 2017-08-21

公开日期: 2017-12-01

案件名称

赵掌妹与上海坎赛水利市政工程有限公司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掌妹,上海坎赛水利市政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

全文

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沪0120民初12674号原告:赵掌妹,女,1955年12月8日生,汉族,住上海市奉贤区。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彬,上海六邦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杨晓春,上海六邦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上海坎赛水利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奉贤区。法定代表人:沈立新。原告赵掌妹与被告上海坎赛水利市政工程有限公司身体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6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进行了审理。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赵掌妹于2017年8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且拒绝缴纳诉讼费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赵掌妹自动撤诉处理。代理审判员  王春燕二〇��七年八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侯炜晨附:相关法律条文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当事人进行民事诉讼,应当按照规定交纳案件受理费。财产案件除交纳案件受理费外,并按照规定交纳其他诉讼费用。当事人交纳诉讼费用确有困难的,可以按照规定向人民法院申请缓交、减交或者免交。收取诉讼费用的办法另行制定。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原告应当预交而未预交案件受理费,人民法院应当通知其预交,通知后仍不预交或者申请减、缓、免未获人民法院批准而仍不预交的,裁定按自动撤诉处理。……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