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1081刑初1406号
裁判日期: 2017-08-21
公开日期: 2017-09-30
案件名称
章进福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温岭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温岭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章进福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温岭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浙1081刑初1406号公诉机关温岭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章进福,曾用名章粟毅,男,1972年4月19日出生于浙江省温岭市,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温岭市。2006年11月14日因犯交通肇事罪被温岭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因本案于2017年7月20日被温岭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27日被取保候审。公诉机关以台温检公诉刑诉(2017)147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章进福犯危险驾驶罪。本院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公诉机关指派公诉人卢晨宵出庭,指控:2017年7月20日2时许,被告人章进福酒后驾驶浙J×××××号小型轿车,驾驶至温岭市城东街道万昌中路和九龙大道红路灯路口,被温岭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民警当场查获。经抽血检测鉴定,被告人章进福血液中酒精含量为142mg/100ml。被告人章进福到案后,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在庭审中能自愿认罪,建议对被告人章进福判处拘役一个月十五日至二个月十五日,并处罚金。被告人章进福对指控事实、罪名及量刑建议没有异议且签字具结,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本院认为,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章进福犯危险驾驶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量刑建议适当,应予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一、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章进福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一个月十五日,缓刑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款已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浙江省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员 谢福明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一日代书记员 莫 静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