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0802财保209号
裁判日期: 2017-08-21
公开日期: 2017-11-06
案件名称
申请人承德市双桥区神元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程博雅、钱晓东、承德露兴杏仁加工有限责任公司非诉财产保全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承德市双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承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承德市双桥区神元小额贷款有限公司,程博雅,钱晓东,承德露兴杏仁加工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加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
全文
河北省承德市双桥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802财保209号申请人:承德市双桥区神元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住所地承德市双桥区翠桥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80230848331XA。法定代表人:缪如焕,职务董事长。被申请人:程博雅,女,1993年5月17日出生,汉族,现住承德市双桥区竹林寺*组团*号楼*单元***室。被申请人:钱晓东,男,1961年11月13日出生,汉族,现住承德市双桥区露露花园**号楼****室。被申请人:承德露兴杏仁加工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承德县新杖子乡南台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8217302627238。法定代表人:钱晓东,职务经理。申请人承德市双桥区神元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程博雅、钱晓东、承德露兴杏仁加工有限责任公司非诉财产保全纠纷一案,申请人于2017年8月21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查封、冻结被申请人价值2000000.00元财产,申请人向本院提供了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依法查封、冻结被申请人程博雅、钱晓东、承德露兴杏仁加工有限责任公司2000000.00元银行存款或财产。申请人应当在民事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解除财产保全。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李仕军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左明玉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