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湘0104执2857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8-21
公开日期: 2018-02-11
案件名称
卢拥军、长沙高新开发区麓谷喜客来酒楼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长沙市岳麓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沙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卢拥军,长沙高新开发区麓谷喜客来酒楼,周超英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三条
全文
湖南省长沙市岳麓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湘0104执2857号之一申请执行人卢拥军,男,1976年8月29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宁乡县被执行人:长沙高新开发区麓谷喜客来酒楼,住所地长沙高新开发区。经营者周超英,男,1980年3月13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新化县。被执行人:被告周超英,男,1980年3月13日出生,汉族,长沙高新开发区麓谷喜客来酒楼登记业主,住湖南省新化县。被执行人;被告向立艳,女,1988年3月29日出生,汉族,无业,住长沙市岳麓区望城坡派出所涧塘社区涧塘小区50栋20号。(2016)湘0104民初4769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长沙高新开发区麓谷喜客来酒楼、周超英、向立艳至今未按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内容履行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长沙高新开发区麓谷喜客来酒楼、周超英、向立艳的银行存款61815元;或扣留、提取其应得收入61815元;或查封、扣押、冻结其价值相当的其他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杨正权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刘 卓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