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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0503民初2006号

裁判日期: 2017-08-21

公开日期: 2017-08-30

案件名称

原告张良秀与被告段大伦赡养费纠纷一案一审撤诉裁定书

法院

泸州市纳溪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泸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良秀,段大伦

案由

赡养费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四川省泸州市纳溪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0503民初2006号原告:张良秀,女,生于1952年10月2日,汉族,住四川省泸州市纳溪区。委托代理人:朱应富,泸州市纳溪区白节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段大伦,男,生于1971年8月2日,汉族,住四川省泸州市纳溪区。原告张良秀诉被告段大伦赡养费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3日立案。原告张良秀于2017年8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张良秀的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良秀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原告张良秀负担。审判员  王娜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唐繁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