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0503民初2006号
裁判日期: 2017-08-21
公开日期: 2017-08-30
案件名称
原告张良秀与被告段大伦赡养费纠纷一案一审撤诉裁定书
法院
泸州市纳溪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泸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良秀,段大伦
案由
赡养费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四川省泸州市纳溪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0503民初2006号原告:张良秀,女,生于1952年10月2日,汉族,住四川省泸州市纳溪区。委托代理人:朱应富,泸州市纳溪区白节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段大伦,男,生于1971年8月2日,汉族,住四川省泸州市纳溪区。原告张良秀诉被告段大伦赡养费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3日立案。原告张良秀于2017年8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张良秀的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良秀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原告张良秀负担。审判员 王娜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唐繁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