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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渝0116民初6039号

裁判日期: 2017-08-21

公开日期: 2017-09-30

案件名称

钟志仙与兰洲春刘江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江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钟志仙,蹇超,刘江,兰洲春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重庆市江津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渝0116民初6039号原告:钟志仙,女,汉族,1969年11月2日出生,住重庆市江津区。委托诉讼代理人:辜文跃,李智,重庆君策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蹇超,男,汉族,1981年6月21日出生,住重庆市大渡口区。被告:刘江,男,汉族,1985年11月28日出生,住重庆市江津区。被告:兰洲春,男,汉族,1984年2月13日出生,住重庆市江津区。本院在审理原告钟志仙诉被告蹇超、刘江、兰洲春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钟志仙于2017年8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钟志仙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300元,减半收取650元,由原告钟志仙负担。审判员 罗 静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陈柯旭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