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甘0522民初830号
裁判日期: 2017-08-21
公开日期: 2017-09-27
案件名称
黄某与张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秦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秦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某,张某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甘肃省秦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甘0522民初830号原告:黄某。被告:张某。原告黄某与被告张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10日立案。原告黄某于2017年8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的撤诉理由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黄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黄某负担。审判员 侯瑞林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雒 莹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