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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甘0522民初830号

裁判日期: 2017-08-21

公开日期: 2017-09-27

案件名称

黄某与张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秦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秦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某,张某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甘肃省秦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甘0522民初830号原告:黄某。被告:张某。原告黄某与被告张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10日立案。原告黄某于2017年8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的撤诉理由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黄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黄某负担。审判员  侯瑞林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雒 莹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