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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桂0923民初1290号

裁判日期: 2017-08-21

公开日期: 2017-12-13

案件名称

广西美力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陈名珍用益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博白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博白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广西美力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陈名珍

案由

用益物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博白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桂0923民初1290号原告:广西美力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广西博白县博白镇城东路。法定代表人:秦振庭,总经理。委托代理人:陈玲,广西美力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职员。被告:陈名珍,女,1959年7月23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博白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广西美力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被告陈名珍土地侵权纠纷一案中,原告广西美力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2017年8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广西美力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原告广西美力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刘长春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陈玉生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