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沪民申2819号
裁判日期: 2017-08-21
公开日期: 2018-07-15
案件名称
张银耀、高涤兴与上海沁鼎实业有限公司其他合同纠纷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张银耀,高涤兴,上海沁鼎实业有限公司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
全文
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沪民申2819号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张银耀,男,1950年1月29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常州市。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高涤兴,男,1944年4月8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常州市。上列两再审申请人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马鹏飞,江苏东晟律师事务所律师。上列两再审申请人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邱韬,江苏东晟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上海沁鼎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奉贤区。法定代表人:姚芳,该公司总经理。再审申请人张银耀、高涤兴因与被申请人上海沁鼎实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沁鼎公司)其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2015)沪一中民一(民)终字第278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张银耀、高涤兴申请再审称,沁鼎公司提供的案涉软件产品存在严重的质量问题,致使双方签订的《沁鼎量化投资交易软件渠道代理协议》(以下简称案涉协议)及《补充协议》无法继续履行,法院应当判决协议解除或终止;原审法院所作判决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错误。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项、第六项的规定,请求对本案依法再审。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审法院根据在案证据认定,本案系争软件具备相应的自动功能,不存在缺陷。张银耀、高涤兴要求将自动化软件无法避免的市场风险归责于沁鼎公司,进而要求解除双方签订的协议,缺乏依据。故原审法院据此所作判决,均无不当。张银耀、高涤兴在申请再审过程中提交的材料,不能证明案涉软件在无人工干预的情况下存在爆仓风险,属于软件缺陷,导致合同目的无法实现的事实。其主张不足以推翻原审判决,其申请再审理由不能成立。综上,张银耀、高涤兴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二款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张银耀、高涤兴的再审申请。审 判 长 惠开磊审 判 员 徐东明代理审判员 孙卫华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马 骏附:相关法律条文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当事人的申请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再审:……(二)原判决、裁定认定的基本事实缺乏证据证明的;……(六)原判决、裁定适用法律确有错误的;……第二百零四条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再审申请书之日起三个月内审查,符合本法规定的,裁定再审;不符合本法规定的,裁定驳回申请。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由本院院长批准。……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当事人主张的再审事由不成立,或者当事人申请再审超过法定申请再审期限、超出法定再审事由范围等不符合民事诉讼法和本解释规定的申请再审条件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驳回再审申请。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