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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渝02刑终331号

裁判日期: 2017-08-21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张忠伟魏巍盗窃二审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魏巍,张忠伟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全文

重庆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渝02刑终331号原公诉机关重庆市万州区人民检察院。上诉人(原审被告人)魏巍,男,1975年11月26日出生于重庆市万州区,汉族,初中文化,无业,住重庆市万州区。2011年12月30日因犯盗窃罪被万州区人民法院判处拘役三个月;2012年5月29日因犯盗窃罪被万州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2012年9月6日因犯盗窃罪被万州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连同原犯盗窃罪判处的刑罚,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一年九个月,拘役三个月;2015年6月24日因犯盗窃罪被万州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2016年6月22日因犯盗窃罪被万州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2017年1月5日刑满释放。2017年4月11日因涉嫌犯盗窃罪被万州区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5月10日被执行逮捕。现羁押于重庆市万州区看守所。原审被告人张忠伟,男,1967年11月18日出生于重庆市万州区,汉族,高中肄业,无业,住重庆市万州区。2015年8月1O日因犯盗窃罪被万州区人民法院判处拘役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2015年10月20日因犯盗窃罪被万州区人民法院判处拘役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合并执行拘役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2016年4月14日因犯盗窃罪被万州区人民法院判处拘役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千元;连同原犯盗窃罪判处的刑罚,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拘役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九千元。2016年11月18日刑满释放。2017年4月11日因涉嫌犯盗窃罪被万州区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5月10日被执行逮捕。现羁押于重庆市万州区看守所。重庆市万州区人民法院审理重庆市万州区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魏巍、张忠伟犯盗窃罪一案,于2017年6月28日作出(2017)渝0101刑初621号刑事判决。原审被告人魏巍不服,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经过阅卷,讯问上诉人,认为事实清楚,决定不开庭审理。在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魏巍申请撤回上诉。本院认为,原判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上诉人魏巍申请撤回上诉的请求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零五条第一款、第三百零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魏巍撤回上诉。重庆市万州区人民法院(2017)渝0101刑初621号刑事判决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刘梅审判员  谭辉审判员  余华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周怡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