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晋01民终2546号

裁判日期: 2017-08-21

公开日期: 2017-11-06

案件名称

苏善和与郑应团、黄建平等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山西省太原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西省太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苏善和,郑应团,黄建平,苏有华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山西省太原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晋01民终2546号上诉人(原审被告):苏善和,男,1961年6月12日出生,汉族,自由职业,住山西省浑源县。委托诉讼代理人:华静飞,山西弘韬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建忠,山西弘韬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郑应团,男,1979年12月28日出生,汉族,自由职业,住太原市。委托诉讼代理人:牛卫兵,山西景民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黄建平,男,1971年11月19日出生,汉族,自由职业,住福建省福清县。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志敏,山西承鸣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审被告:苏有华,男,1965年3月7日出生,汉族,自由职业,住福建省永定县。上诉人苏善和因与被上诉人郑应团、黄建平及原审被告苏有华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太原市小店区人民法院2015年小民初字第0329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7年6月24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院认为,本案二审审理期间,当事人提交了新的证据,对案件事实的认定有所影响,该案应发回重审。重审期间进一步查明黄建平与苏有华、苏善和在涉案的项目中��否存在合伙关系,黄建平应否对本案的债务承担清偿责任。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山西省太原市小店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年小民初字第03293号民事判决;二、发回山西省太原市小店区人民法院重审。退还上诉人苏善和交纳的12933元诉讼费。审判长 唐 璐审判员 张俊红审判员 曹轶群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王 唯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