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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01民终6038号

裁判日期: 2017-08-21

公开日期: 2017-09-07

案件名称

徐幸、贾亮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郑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徐幸,贾亮,于晓刚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1民终6038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徐幸,女,1984年1月14日出生,汉族,住郑州市金水区。委托诉讼代理人:徐震,河南中州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张灵全,河南文丰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贾亮,男,1978年3月5日出生,汉族,住黑龙江省杜尔伯特蒙古族自治县。委托诉讼代理人:何俊,河南天坤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晁建广,河南天坤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原审被告:于晓刚,男,1980年12月3日出生,汉族,住郑州市金水区。上诉人徐幸因与被上诉人贾亮及原审被告于晓刚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2015)开民初字第1072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审理。本院认为,原审判决部分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河南省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2015)开民初字第10723号民事判决;二、本案发回河南省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重审。上诉人徐幸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26560元予以退回。审判长  欧阳梅审判员  李润武审判员  张海霞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武文凯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