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1121民初3698号
裁判日期: 2017-08-21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胡春明与林华兴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青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胡春明,林华兴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浙江省青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1121民初3698号原告:胡春明,男,1971年2月12日出生,汉族,住青田县。被告:林华兴,男,1953年10月28日出生,汉族,住青田县。原告胡春明与被告林华兴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7日受理后,依法适用小额诉讼程序公开审理。2017年8月21日,原告胡春明向本院递交撤诉申请,请求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胡春明申请撤回起诉,是对其诉讼权利所作的合理处分,且未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胡春明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胡春明负担。审判员 朱胜浩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胡晶毅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