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粤1602民初1215号
裁判日期: 2017-08-21
公开日期: 2017-11-23
案件名称
邹伟与黄赵奎房屋买卖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源市源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源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邹伟,黄赵奎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广东省河源市源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1602民初1215号原告:邹伟。委托诉讼代理人:曾锦。被告:黄赵奎。原告与被告房屋买卖纠纷一案,本院于二〇一七年六月八日立案,原告于二〇一七年八月二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以通过其他途径处理房屋权属问题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邹伟撤���。案件受理费19920元,减半收取计9960元,由原告邹伟负担。审 判 长 黄金伟审 判 员 邱兴龙人民陪审员 吴海城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王瑞红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