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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陕1022民初572号

裁判日期: 2017-08-21

公开日期: 2017-08-23

案件名称

陕西丹凤农商银行诉刘樊记、邢花云、邢银良、刘福芹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丹凤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丹凤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陕西丹凤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刘樊记,邢花云,邢银良,刘福芹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陕西省丹凤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陕1022民初572号原告:陕西丹凤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丹凤农商银行)。住所地:陕西省丹凤县龙驹寨街道办事处县城新凤街。法定代表人:张存富,系丹凤农商银行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许正,男,1977年9月16日出生,汉族,住陕西省丹凤县。被告:刘樊记,男,1974年11月17日出生,汉族,住陕西省丹凤县,农民。被告:邢花云,女,1975年7月24日出生,汉族,住陕西省丹凤县,农民,系刘樊记之妻。被告:邢银良,男,1965年8月8日出生,汉族,住陕西省丹凤县,农民。被告:刘福芹,女,1967年1月18日出生,汉族,住陕西省丹凤县,农民,系邢银良之妻。原告丹凤农商银行诉被告刘樊记、邢花云、邢银良、刘福芹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原告丹凤农商银行于2017年8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丹凤农商银行以被告刘樊记作为主债务人已经与原告达成还款协议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丹凤农商银行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0元,由原告丹凤农商银行负担。代理审判员  龚永红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韩 芳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