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青2221民初688号
裁判日期: 2017-08-21
公开日期: 2017-08-23
案件名称
原告马秀清、马海英、马海红诉被告马有库侵权责任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门源回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门源回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马秀清,马海英,马海红,马有库
案由
侵权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青海省门源回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青2221民初688号原告马秀清,女,回族,1971年10月11日出生,青海省门源县人。原告马海英,女,回族,1994年3月6日出生,青海省门源县人。原告马海红,女,回族,1988年5月2日出生,青海省门源县人。被告马有库,男,回族,1966年4月18日出生,青海省门源县人。原告马秀清、马海英、马海红诉被告马有库侵权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17日立案,原告马秀清、马海英、马海红于2017年8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马秀清、马海英、马海红的撤诉理由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马秀清、马海英、马海红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马秀清、马海英、马海红负担审判员 奚斌圣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彭 霞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