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青2221民初688号

裁判日期: 2017-08-21

公开日期: 2017-08-23

案件名称

原告马秀清、马海英、马海红诉被告马有库侵权责任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门源回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门源回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马秀清,马海英,马海红,马有库

案由

侵权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青海省门源回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青2221民初688号原告马秀清,女,回族,1971年10月11日出生,青海省门源县人。原告马海英,女,回族,1994年3月6日出生,青海省门源县人。原告马海红,女,回族,1988年5月2日出生,青海省门源县人。被告马有库,男,回族,1966年4月18日出生,青海省门源县人。原告马秀清、马海英、马海红诉被告马有库侵权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17日立案,原告马秀清、马海英、马海红于2017年8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马秀清、马海英、马海红的撤诉理由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马秀清、马海英、马海红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马秀清、马海英、马海红负担审判员  奚斌圣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彭 霞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