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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湘0602执392号

裁判日期: 2017-08-21

公开日期: 2017-11-29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胡适与被执行人龚道宾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裁定书

法院

岳阳市岳阳楼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岳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胡适,胡宾,石跃飞,龚道宾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岳阳市岳阳楼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湘0602执392号申请执行人胡适,男,1983年12月10日出生,汉族,住所地岳阳楼区北港居委会,证件号码430602198312108611。申请执行人胡宾,男,1982年8月23日出生,汉族,住所地岳阳楼区北港居委会,证件号码430602198208238619。申请执行人石跃飞,女,1960年3月17日出生,汉族,住所地岳阳楼区北港居委会羊山组,证件号码430623196003175741。被执行人龚道宾,地址君山区广兴州镇广兴村*组。胡适、胡宾、石跃飞与龚道宾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岳阳市岳阳楼区人民法院于2017年1月1日作出的(2016)湘0602民初3760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龚道宾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申请执行人胡适、胡宾、石跃飞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受理。在执行过程中,本院认为,本案被执行人龚道宾目前没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且申请执行人胡适、胡宾、石跃飞在指定期限内不能提供财产可供执行,本次执行程序无法继续进行,可予以终结,需要等待继续执行的条件成就后再重新启动。如发现被执行人龚道宾新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胡适、胡宾、石跃飞可持本通知向本院重新申请强制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聂登高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徐 铭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