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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闽0922民初1426号

裁判日期: 2017-08-21

公开日期: 2017-09-26

案件名称

古田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游维荃、李彩燕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古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古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福建省古田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闽0922民初1426号原告:古田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住所地:古田县城东街道解放路***号*座。法定代表人:陈立云,理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陈育伟、范建新,男,信用社员工。被告:游维荃,男,1981年8月4日出生,汉族,古田县人,住古田县。被告:李彩燕,女,1984年1月23日出生,汉族,古田县人,住古田县。被告:游维寿,男,1962年9月15日出生,汉族,古田县人,住古田县。被告:游昌光,男,1966年1月28日出生,汉族,古田县人,住古田县。原告古田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以下简称“古田信用社”)与被告游维荃、李彩燕、游维寿、游昌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30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古田信用社委托诉讼代理人范建新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游维荃、李彩燕、游维寿、游昌光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古田信用社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游维荃、李彩燕共同偿还借款本金20000元及利息2295.46元(利息自2016年9月21日算至2017年6月30日),以及自2017年7月1日起算至还清借款之日止的利息,按月利率9.2021‰计算,逾期另加收50%计算利息;2、判令游维寿、游昌光对上述借款本息负连带偿还责任。事实和理由:2015年1月24日游维荃以经营客运为由向古田信用社借款,并由游维寿、游昌光作为借款担保人。当天签订了编号为[HT9060630150000891]的《最高额保证借款合同》,合同约定游维荃向古田信用社借款20000元整,借款期限为2015年1月24日至2018年1月20日止,授信三年,一年一贷。2015年1月24日,古田信用社向游维荃放贷20000元,一年到期后游维荃按期还贷。2016年1月22日,古田信用社再次向游维荃放贷20000元,该笔贷款起止日期为2016年1月22日至2017年1月15日,约定月利率为9.2021‰,如不按期归还借款本息,从逾期之日起按逾期贷款罚息利率计收利息(逾期贷款罚息利率按合同利息加收50%计算),游维寿、游昌光自愿对借款负连带保证责任。游维荃按约支付利息至2016年9月20日止,之后利息未付。借款到期后经多次催收,游维荃至今未还。李彩燕为游维荃配偶,该笔借款为夫妻关系存续期间所发生,为夫妻共同债务,应共同偿还。游维荃、李彩燕、游维寿、游昌光均未作答辩。古田信用社围绕诉讼请求提交如下证据:1、《最高额保证借款合同》、存款明细账各一份;2、游维荃、李彩燕身份证复印件及结婚证复印件各一份;3、游维寿、游昌光身份证复印件各一份;4、借款借据二份、放款通知书一份。本院依职权对游维荃、李彩燕的婚姻状况进行调查取证,调取了古田县民政局婚姻登记中心出具的《结婚登记审查处理表》和《离婚登记审查处理表》,证明游维荃、李彩燕于2008年11月18日登记结婚,2016年6月20日登记离婚。游维荃、李彩燕、游维寿、游昌光未到庭参加诉讼,又未书面提出异议并提交证据,视为自愿放弃诉讼权利。古田信用社提供的证据真实、客观、有效,予以采信,可证实其主张的待证事实。本院认为,案涉《最高额保证借款合同》,系各方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游维荃向古田信用社借款后,未按借款合同约定按时、足额偿还贷款本息,已构成违约。游维荃向古田信用社借款的行为发生在游维荃、李彩燕二人夫妻关系存续期间,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的规定,上述借款应当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故古田信用社要求游维荃、李彩燕共同偿还借款本金20000元及按合同约定计算利息,于法有据,予以支持;游维寿、游昌光自愿为游维荃的借款本息提供连带责任保证,应承担连带偿还责任。游维荃、李彩燕、游维寿、游昌光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依法予以缺席审理和判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十九条第三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第三十一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规定,判决如下:一、游维荃、李彩燕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内共同偿还古田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借款本金20000元及利息(2016年9月21日至2017年6月30日期间的利息计2295.46元,2017年7月1日起的利息按月利率9.2021‰,逾期另加收50%计算至借款付清之日止);二、游维寿、游昌光对上述借款本息承担连带偿还责任;游维寿、游昌光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游维荃、李彩燕追偿。案件受理费357元,减半收取计178.50元,由游维荃、李彩燕、游维寿、游昌光共同负担。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限的债务利息。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宁德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彭雯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陆倩附注:义务人必须在指定的期限内履行义务,未及时履行的,权利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执行。申请执行的期限为二年。申请期限从法律文书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规定分期履行的,从规定的每次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未规定履行期间的,从法律文书生效之日起计算。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九十六条借款合同是借款人向借款人借款,到期返还借款并支付利息的合同。第二百零七条借款人未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的,应当按照约定或者国家有关规定支付逾期利息。《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十九条第三款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约定归各自所有的,夫或妻一方对外所负的债务,第三人知道该约定的,以夫或妻一方所有的财产清偿。《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债权人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主张权利的,应当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但夫妻一方能够证明债权人与债务人明确约定为个人债务,或者能够证明属于婚姻法第十九条第三款规定情形的除外。《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保证人与债务人对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为连带责任保证。第三十一条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债务人追偿。《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PAGE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