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黔0602民初2244号
裁判日期: 2017-08-21
公开日期: 2017-10-19
案件名称
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铜仁市分公司与田茂青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铜仁市碧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铜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铜仁市分公司,田茂青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贵州省铜仁市碧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黔0602民初2244号原告: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铜仁市分公司。住址:贵州省铜仁市碧江区铜新路东太商城***楼。法定代表人:尹华政,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杨畅,贵州锦江河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松涛,贵州锦江河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特别授权。被告:田茂青,男,1959年11月3日出生,苗族,住贵州省铜仁市。原告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铜仁市分公司与被告田茂青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10日立案。原告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铜仁市分公司于2017年8月21日以庭外被告已经主动向原告赔偿了损失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没有违反和规避法律及损害他人利益的行为,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铜仁市分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铜仁市分公司负担。审判员 刘鑫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陈尘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