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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粤0114刑初1281号

裁判日期: 2017-08-21

公开日期: 2018-03-01

案件名称

李纪夫危险驾驶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纪夫

案由

危险驾驶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

全文

广东省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粤0114刑初1281号公诉机关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李纪夫,男,1963年3月19日出生,汉族,文化程度高中,户籍所在地广东省清远市英德市。因涉嫌犯危险驾驶罪于2016年11月23日被取保候审。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检察院以穗花检公刑诉[2017]120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李纪夫犯危险驾驶罪。本院适用刑事案件速裁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罗素君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李纪夫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2016年11月16日凌晨1时许,被告人李纪夫酒后驾驶一辆二轮摩托车(粤A×××××)途经广州市花都区五华直街中天大旅店路段时,遇冯某驾驶无号牌二轮电动车搭载王某同向行驶,避让不及发生碰撞,双方协商未成,李纪夫在驾车逃离现场过程中与张某驾驶的粤L×××××号小轿车发生碰撞,造成李纪夫、冯某、王某三人受伤三辆车部分损坏的交通事故。经道路交通事故认定,被告人李纪夫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冯某、张某、王某不承担事故责任。经广东华生司法鉴定中心检验,从送检的被告人李纪夫的血液中检出乙醇成份,含量为304.5mg/100ml。公诉机关结合被告人李纪夫坦白、认罪认罚、发生交通事故等情节,建议以危险驾驶罪判处被告人李纪夫五个月以下拘役,并处罚金。被告人李纪夫对指控的事实、罪名及量刑建议没有异议且签字具结,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本院认为: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李纪夫犯危险驾驶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量刑建议适当,应予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李纪夫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二个月十五日(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并处罚金二千元(罚金自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次日起一个月内向本院缴纳。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姜 敏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江静敏陶志敏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