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鄂1022执119号
裁判日期: 2017-08-21
公开日期: 2017-11-22
案件名称
徐方坤、梅祖霞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公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公安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徐方坤,梅祖霞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湖北省公安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鄂1022执119号申请执行人:徐方坤,男,1959年4月18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公安县,被执行人:梅祖霞,男,1961年4月7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公安县,申请执行人徐方坤与被执行人梅祖霞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2月22日立案受理。经查,被执行人梅祖霞银行账户内有存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扣划被执行人梅祖霞的银行存款81012.2元。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员 龙中贵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王茂昕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