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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0433民初199号

裁判日期: 2017-08-21

公开日期: 2018-07-14

案件名称

馆陶县昌信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与徐某某、王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馆陶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馆陶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馆陶县昌信小额贷款有限公司,徐某某,王某某,牟某某,李某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北省馆陶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433民初199号原告:馆陶县昌信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陶山街西段北侧小区中路东。法定代表人:李思月,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魏建新,河北陶山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徐某某。被告:王某某。被告:牟某某。被告:李某。原告馆陶县昌信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与被告徐某某、王某某、牟某某、李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原告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馆陶县昌信小额贷款有限公司撤诉处理。审 判 长  陈 彦审 判 员  张 凯人民陪审员  李清华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宋兵兵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