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粤0604民初9886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7-08-21
公开日期: 2017-09-28
案件名称
陈傲与佛山市鹏威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佛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傲,佛山市鹏威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0604民初9886号之二原告:陈傲,男,汉族,1974年8月5日出生,住山东省德州市德城区,被告:佛山市鹏威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佛山大道中83号佛山(国际)车城南区七座18-23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60457240393XB。法定代表人:雷越宁。委托诉讼代理人:杨志真,广东巴驎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邓怡秋,广东巴驎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陈傲诉被告佛山市鹏威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26日立案受理后,原告于2017年8月21日向本院书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在民事诉讼中,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本案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是在法律规定范围内对自己权利所作的处分,是其真实意思表示,并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合法权益,本院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傲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900元、财产保全费3520元,均由原告陈傲负担。审判员 陆桂秀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萧 珏书记员 吴春辉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