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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粤0306民初8551号

裁判日期: 2017-08-21

公开日期: 2017-12-11

案件名称

黄益纺与雷道学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益纺,雷道学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0306民初8551号原告黄益纺,男,汉族,1937年4月26日出生,身份证住址:深圳市福田区,被告雷道学,男,汉族,1974年8月14日生,住所地深圳市龙华新区,本院在审理原告诉被告房屋租赁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8月21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做的主张,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撤回起诉。审判员 张    媛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钟国良(兼)书记员 邓  燕  玲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