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粤0306民初8551号
裁判日期: 2017-08-21
公开日期: 2017-12-11
案件名称
黄益纺与雷道学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益纺,雷道学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0306民初8551号原告黄益纺,男,汉族,1937年4月26日出生,身份证住址:深圳市福田区,被告雷道学,男,汉族,1974年8月14日生,住所地深圳市龙华新区,本院在审理原告诉被告房屋租赁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8月21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做的主张,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撤回起诉。审判员 张 媛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钟国良(兼)书记员 邓 燕 玲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