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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0802民初1070号

裁判日期: 2017-08-21

公开日期: 2017-10-01

案件名称

查名华与占晓云、英大泰和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庆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庆市迎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查名华,占晓云,英大泰和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庆中心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安庆市迎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0802民初1070号原告:查名华,女,1946年1月2日出生,汉族,住安庆市迎江区。委托诉讼代理人:江东,安庆市迎江区华中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占晓云,男,1972年3月25日出生,汉族,住安庆市迎江区。被告:英大泰和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庆中心支公司,住所地安庆市迎江区人民路252号横江实业大厦1楼。负责人:陈文俊,该支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陶金柏,该支公司员工。原告查名华与被告占晓云、英大泰和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庆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22日立案。原告查名华于2017年8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撤回起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查名华撤诉。审判员  朱振平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荣文香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