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津0103执保字760号
裁判日期: 2017-08-21
公开日期: 2018-07-16
案件名称
陈少伟、杨颖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河西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少伟,杨颖,乔云梁,吴娜,天津新马港五金塑胶有限公司,力生(天津)工业发展有限公司,天津大华隆祥商贸有限公司,赵宝来,路华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天津市河西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津0103执保字760号解除保全申请人:龙涛,女,1970年11月16日出生,汉族,住天津市河西区。被申请人:陈少伟,男,1975年3月11日出生,汉族,住天津市北辰区。被申请人:杨颖,女,1976年9月2日出生,汉族,住天津市北辰区。被申请人:乔云梁,男,1983年2月20日出生,汉族,住天津市北辰区。被申请人:吴娜,女,1982年9月7日出生,汉族,住天津市北辰区。被申请人:天津新马港五金塑胶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新技术产业园区武清开发区。法定代表人:DANIELHOPOHYIN。被申请人:力生(天津)工业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新技术产业园区武清开发区。法定代表人:DANIELHOPOHYIN。被申请人:天津大华隆祥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北辰区。法定代表人:张金顺。被申请人:赵宝来,男,汉族,1978年11月23出生,住天津市北辰区。被申请人:路华,女,1977年11月9日出生,住天津市北辰区。申请人龙涛与被申请人陈少伟、乔云梁、天津新马港五金塑胶有限公司、力生(天津)工业发展有限公司、天津大华隆祥商贸有限公司、赵宝来、杨颖、路华、吴娜财产保全一案,本院2017年6月9日作出的(2017)津0103执保字452号执行裁定书,依法对被申请人路华名下的坐落于天津市北辰区的房屋采取的保全措施。2017年8月15日,申请人龙涛向本院申请解除上述保全措施。本院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二)项之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申请人路华名下的坐落于天津市北辰区房屋的查封。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审判员 朱 辉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高畅一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