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内0422民初3376号
裁判日期: 2017-08-21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王某、杨某等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巴林左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杨某,翁某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巴林左旗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内0422民初3376号被告:王某,男,1972年6月22日出生,汉族,个体工商户。委托代理人:孟某,内蒙古云暄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杨某,男,出生年月日不详,汉族,居民。被告:翁某,女,出生年月日不详,汉族,农民。原告王某与被告杨某、翁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3日立案。因原告王某与被告杨某、翁某达成庭外和解,故原告王某于2017年8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王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王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115.09元,由原告王某负担。代理审判员 于海霞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白萌萌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