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内0422民初3376号

裁判日期: 2017-08-21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王某、杨某等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巴林左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杨某,翁某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巴林左旗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内0422民初3376号被告:王某,男,1972年6月22日出生,汉族,个体工商户。委托代理人:孟某,内蒙古云暄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杨某,男,出生年月日不详,汉族,居民。被告:翁某,女,出生年月日不详,汉族,农民。原告王某与被告杨某、翁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3日立案。因原告王某与被告杨某、翁某达成庭外和解,故原告王某于2017年8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王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王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115.09元,由原告王某负担。代理审判员  于海霞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白萌萌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