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岳执字第01092-1号
裁判日期: 2017-08-21
公开日期: 2017-09-18
案件名称
程红萍、刘保疆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岳西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岳西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程红萍,刘保疆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岳西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岳执字第01092之四申请执行人:程红萍,女,1968年2月2日出生,汉族,住岳西县。被执行人:刘保疆,男,1968年9月11日出生,汉族,住岳西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程红萍与被执行人刘保疆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本案已执行完毕,前期(2014)岳诉保字第00071号民事裁定及(2015)岳执字第01092-1号执行裁定将刘保疆位于岳西县天堂镇金太阳购物广场一栋5楼的房屋(房产证号:岳私房字第××号)进行了查封,现需要解除查封。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执行人刘保疆位于岳西县天堂镇太阳购物广场一栋5楼的房屋(房产证号:岳私房字第××号)的查封。本裁定立即执行。审 判 员 芮泽青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一日代书记员 刘 丹附相关法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做出解除查封、扣押、冻结裁定,并送达申请执行人、被执行人或者案外人:(1)查封、扣押、冻结案外人财产的;(1)申请执行人撤回执行申请或者放弃债权的;(1)查封、扣押、冻结的财产流拍或者变卖不成,申请执行人和其他执行债权人又不同意接受抵债的(1)债务已经清偿的;(1)被执行人提供担保且申请执行人同意解除查封、扣押、冻结的;(1)人民法院认为应当解除查封、扣押、冻结的其他情形。解除以登记方式实施的查封、扣押、冻结的,应当向登记机关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