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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行再17号

裁判日期: 2017-08-21

公开日期: 2018-06-28

案件名称

盐城市大丰区金鹿渔业专业合作社与盐城市大丰区盐务管理局审判监督行政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

当事人

盐城市大丰区金鹿渔业专业合作社,盐城市大丰区盐务管理局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

全文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7)苏行再17号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盐城市大丰区金鹿渔业专业合作社,住所地大丰市王港闸西路18号。法定代表人陈良斌,该公司理事长。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盐城市大丰区盐务管理局,住所地大丰市大中镇健康东路79号。负责人薛学斌,该局党委书记。委托代理人龚桂祥,该局纪检书记。盐城市大丰区金鹿渔业专业合作社(原大丰市金鹿渔业专业合作社,以下简称金鹿渔业合作社)因诉盐城市大丰区盐务管理局(原大丰市盐务管理局)盐务行政处罚一案,不服江苏省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2015)盐行终字第00118号行政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于2017年6月14日作出(2016)苏行申10号行政裁定书,裁定本案由本院提起再审。本案审理过程中,金鹿渔业合作社以涉案矛盾已案外协调解决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再审申请、上诉和起诉。本院经审查认为,金鹿渔业合作社申请撤回再审申请、上诉和起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法规规定,未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合法权益,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盐城市大丰区金鹿渔业专业合作社撤回再审申请;准许盐城市大丰区金鹿渔业专业合作社撤回上诉;准许盐城市大丰区金鹿渔业专业合作社撤回起诉;一、二审判决视为撤销。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刘 军审判员 张世霞审判员 杨 述二〇一八年八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吁 璇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