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1121民初3981号
裁判日期: 2017-08-21
公开日期: 2017-10-18
案件名称
吴祖伟与洪永卫、陈王武民间借贷纠纷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青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祖伟,洪永卫,陈王武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浙江省青田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7)浙1121民初3981号 申请人:吴祖伟,男,1974年12月16日出生,汉族,住青田县。 被申请人:洪永卫,男,1978年11月27日出生,汉族,住青田县。 被申请人:陈王武,男,1967年1月10日出生,汉族,住青田县。 本院在审理申请人吴祖伟与被申请人洪永卫、陈王武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申请人吴祖伟于2017年8月21日向本院提出保全申请,要求保全被申请人洪永卫、陈王武名下的存款(以40万元为限)。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洪永卫、陈王武名下的存款(以40万元为限)。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员 单文林 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一日 代书记员 周桂如 更多数据: